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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watankuasa PBB mempersoalkan Malaysia mengenai undang-undang kesaksamaan gender dan perlindungan untuk semua dan pelbagai wanita

Pada 28 Julai 2017, Jawatankuasa CEDAW PBB menerbitkan senarai soalan dan isu kritikal kepada kerajaan Malaysia mengenai status hak wanita di negara ini berikutan kegagalan kerajaan untuk menyediakan maklumat tersebut dalam laporan kerajaan kepada Jawatankuasa CEDAW. Senarai Jawatankuasa tersebut tur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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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马职场歧视孕妇情况依然普遍

妇女援助组织藉由职场歧视民调提高大马女性对职场孕妇权益的醒觉  妇女援助组织(WAO)的职场歧视民调显示,超过40%的受访女性曾因怀孕在工作上受到歧视。共有222名来自全国各地的女性参与这项为了解孕妇在职场受歧视情况而进行的网上民调。民调显示,孕妇受到雇主的5大歧视分别是,让她们的职责变得可有可无、否决升职机会、延长试用期、降职以及开除她们。 妇女援助组织展开这项民调的目的是为了提升职场对女性,特别是对孕妇的尊重、保护和平等权。 妇女援助组织执行董事苏米特拉(Sumitra Visvanathan)表示:“女性应该有选择生小孩的自由,她不应该担心怀孕后会失去工作。大马政策制定者必须确保雇主不会歧视怀孕妇女,因为一个女人怀孕解雇、降职、不雇佣或不擢升她都是性别歧视。” 她说:“我们的联邦宪法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EDAW)禁止性别歧视。要是雇主因为一名女性怀孕而惩罚她,就等于违反女性人权。具体地说,她们有权组织家庭、有权工作、有权获得恰当的评估和酬劳。” 民调也显示,雇主会在征聘过程中询问孕妇一些歧视性问题。接近40%受访女性曾被面试官询问,她们是否怀孕或计划在近期怀孕。其实,雇主在征聘过程中询问女性的婚姻状态、生育情况或计划、性取向或年龄都属于歧视。 民调还发现,大约20%女性曾在面试时坦诚自己怀孕,导致求职申请遭拒绝或撤回。民调结果更显示,30%的女性因为害怕失去工作或升职机会选择推迟生育计划。 苏米特拉补充:“目前,马来西亚没有法律禁止歧视式面试问题,是时候落实这类法律。部分国家如美国,藉由怀孕歧视法令(PDA)来保护女性职场上的权益。这项法律确保雇主一视同仁对待不论是能力或缺点都与其他员工相仿的怀孕女性。法令也禁止雇主在薪金、工作安排、升职、遣散、训练等方面歧视孕妇。大马需要朝这个方向前进,醒觉是个开始,接着便是法律。” 更值得关注的是,每8名因怀孕被裁退或不得升职的女性中只有1人作出投报。苏米特拉指出,这是因为许多女性不晓得自身的权益,她们或许不知道能通过什么管道来讨回公道。即使她们知道怎么做,也会担心面对指责和骚扰而却步。 目前,要是雇主因为一名女职员怀孕而解雇她,她可以向公司的人力资源部或劳资关系处举报,案件或被带上工业法庭审讯;要是女职员不获怀孕相关的福利则可通过1955年雇用法令追究;要是在工作上获雇主不公平对待,包括因怀孕遭排挤,她可以选择辞职,并索取应得的赔偿。现有的法律保障非常弱,不论是1955年雇用法令还是1967年劳资关系法令所提供的保障都非常地少。同时,没有立法禁止在职场上歧视女性。 最后,苏米特拉说:“虽然大马在1995年签署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但没有在国内立法中采纳公约内的众多约定。因此,目前无法在大马强制执行这些规定。过去的法庭案件显示,联邦宪法第8(2)条文平等条款只适用于政府界员工,私营界却不见任何进展。我们急需一个能保护所有女雇员,包括私营界的性别平等法令。职场歧视民调是其中一个妇女援助组织提倡男女平等的方式,也会陆续展开更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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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州宗教司必須為縱容家庭暴力的言論負責

 The Joint Action Group for Gender Equality (JAG) 新聞聲明 2015年1月30日 聯絡人:虞仁聪, renchung.wao@gmail.com     雪州宗教司的任務之一是“為蘇丹、州政府以及社會提供諮詢與指引”,惟根據報道,其在宣揚貶低女性及不合法的觀點。 據報,雪州宗教司達耶斯表示,在某些情況之下,一個男人可以毆打他的妻子及孩子。 這不僅是貶低及歧視女性,根本是違法的行為。 根據刑事法典第323条文,“主動造成他人受傷”是違法的行為,家暴法令也清楚闡明,丈夫對妻子在肉體或精神上的虐待,是違法的行為。馬來西亞人民,不論信奉哪個宗教,都必須遵守大馬的法律。 達耶斯的言論意味着伊斯蘭認可家庭暴力。我們極力反對上述言論,因為《可蘭經》持續提及人類的尊嚴、公正及平等。它談到男人與女人之間的愛與寬容(30:21),男人與女人是彼此的衣服(2:187),男人與女人是一體的成員(3:195),男人與女人是彼此的朋友與守護者(9:71)。若說在某些情況下,家庭暴力是被允許的行為,那麼這是在嘲弄司法,也已違反了人類的價值觀。 馬來西亞在國際關係中已明確表達立場,我國已經簽署《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政府作出承諾,“將譴責所有歧視婦女的行為”。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19號一般性建議敘述,性別暴力包括家庭暴力是一種歧視,“在對婦女的暴力行為當中,家暴的傷害性最隱晦。”馬來西亞已經簽署《兒童人權公約》(CRC)。 馬來西亞是2015年的東盟輪值主席國,達耶斯的歧視女性的立場將對大馬構成傷害。它與馬來西亞於2013年於東盟簽署的《消除對婦女暴力及對兒童暴力宣言》的理念是相抵觸的,該宣言認為,“(提升)婦女及兒童的權益,預防及避免他們遭受各形式的暴力、虐待以及剝削,尤其是處境脆弱者……是重要的。” 毋庸置疑的,馬來西亞社會不允許任何形式的暴力行為。許多領袖都公開表示極力反對家庭暴力。去年國際婦女節,國會議員努魯依莎、楊巧雙以及南茜˙舒克里,與婦女援助組織(WAO)站在同一陣線,宣稱絕對不容許暴力行為。 去年11月,青年及體育部長凱里在一項為期16天的“性別暴力維權”全球活動上發表講話,他說:“暴力對待婦女是嚴重的罪過,沒有任何宗教或文化,會允許這種行為。”上星期,通訊及多媒體部長阿末沙比里也表示,對於女性遭受暴力的問題,我們的態度必須是“ 零容忍”。 婦女遭遇家暴及性別暴力是無人性、令人厭惡的問題,絕對不可寬恕。令人相當震驚的是,一個為一州提供指引與諮詢的人物,並不認為家庭暴力是犯罪行為。 雪州宗教司達耶斯必須為他的言論負起責任。 我們吁請全體大馬人民挺身而出,抵制雪州宗教司的極端、貶低女性以及不合法的言論;我們也促請大家反抗對婦女的任何形式的暴力問題。家暴沒有絲毫的存在理由和空間。不要為暴行找藉口。     The Joint Action Group for Gender Equality (JAG) Women’s Aid Organisation (WAO) Sist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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