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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需要性骚扰法令

本週,遭投诉涉嫌多宗性骚扰的骨科医生被停职两个月以展开进一步调查。

与此同时,陪同副部长进行眼睛检验的助手,已因性骚扰验光师而在上週遭革职。

这些案件皆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惟这些仅是众多性骚扰案件中的冰山一角;在投保的案件中,依然有许多案件没有投保。

当问责机制薄弱之时,施暴者将胆大妄为地滥用权力,并肆无忌惮地进行骚扰。

我们现有的性骚扰法律框架存有严重的缺陷,无法全面防范性骚扰行为。因此,我们必须製定性骚扰法令。

目前我们制定了“预防和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守则”,为雇主提供内部处理性骚扰案件的指南。然而该守则属自愿性质,允许雇主选择遵从与否。

与此同时我们还有“公共领域职场性骚扰处理指南”,惟这仅是指南且仅涵盖公务员。

目前的雇用法令授权让雇主调查性骚扰投诉,惟一旦雇主认为该起性骚扰案件属于“轻浮、无理取闹或意带不善”,雇主可以选择不调查。这导致这些案件极依赖雇主的意愿,从中可见权力不平衡的问题。

更甚的是,雇用法令并没有概述调查前后,幸存者应有的权力、补救措施及应得的保护;该法令仅仅要求雇主就投诉进行调查而已。另外,此雇用法令并未涵盖沙巴与砂拉越。

2016年,联邦法院在涉及两名朝圣基金局员工的性骚扰案件中做出先例性判决,允许性骚扰侵权行为可获赔偿,意味着受害者可以起诉性骚扰者并获得赔偿。然而民事诉讼需缴付昂贵的费用且审讯时间冗长。另外,案件也将公开审讯,这将对幸存者的身份保密带来伤害。

现有法律框架的不足显示大马需要制定一个性骚扰法令,其中必须包括以下的一些规定:

首先,性骚扰的定义必须涵盖所有性骚扰的形式,包括口头、视觉、手势、身体和心理上的骚扰。

其次,性骚扰法令不仅要涵盖工作场所,也必须包括其他如教育机构、公共场所等其他地方,同时也必须涵盖沙巴和砂拉越。

第三,性骚扰法令必须拥有完整机制,如独立的审查机制,让幸存者能尽快且低花费和不公开地进行司法程序。此外,该法令必须要求各个机构实施性骚扰政策。

为遭受性骚扰者提供强而有力的法律保护非常重要,因这可传达性骚扰是不可被接受的行为。

在制定法令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改变世人的眼光,让幸存者道出他们的经历。

有关性骚扰的讨论往往会出现责怪幸存者的情况。根据一篇哈佛商业评论的文章,在性骚扰案件上,人们时常会认为受害者不理智——这是认为女性皆不理智和非常情绪化的刻板印象所引起的观点。人们也时常刻画受害者为威胁,而施暴者则被认为是无辜的受害者,这延续了责怪受害者文化。这也是为什么我们必须改变思维。

该文章也强调性骚扰政策必须涵盖旁观者的干预——幸存者和旁观者皆有责任投报性骚扰案件。透过这个方式,让每个人在改变性骚扰文化上都扮演角色。

现时已是时候让我们採取具体措施全面打击性骚扰。让我们制定一项性骚扰法令以确保受害者能伸张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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